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
申请实物配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含五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已婚家庭;
3、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
配租标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户最高配租面积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对无房家庭,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进行实物配租;对有房家庭(仅限私房),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进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内按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的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二)货币补贴
1、租赁补贴
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含三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补贴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最高50平方米。对无房家庭,按家庭人口数确定补贴标准:一人户120/月、二人户160元/月、三人户及三人以上户240元/月;对有房家庭,按家庭人口保障面积差额比例乘以同家庭人口数无房户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租金核减
申请租金核减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含五年);
(2)现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且无私房;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
(3)核减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租赁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二、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家庭人口计算原则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以家庭为单位、以一户一簿为原则。
三、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原则
1、家庭成员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人家庭成员5年之内转让(含拆迁)的住房。
市住保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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