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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2-28  来源: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作者: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一日  
 
附件: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办法 

新建商品房(预)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房函[2008]792号)通知要求,我市将实施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打印和备案,并实行严格的合同撤销和跟踪管理(以下简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在2009年3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二条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万讯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必须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项目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预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到常德市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预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常德市房地产信息网予以公布: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2、销售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建筑分层平面图;
  3、商品房的楼盘表、总单元套数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5、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6、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7、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上述前5项内容由开发企业提供。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六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否则,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认购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公布的预销售合同及认购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认购合同时,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及认购合同文本中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认购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在网上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纸介质打印生成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认购合同文本,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传送给常德市万讯房地产信息中心进行网上备案登记,购房人应当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设置个人购房密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信息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备案号,同时在系统中的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签合同。
    第九条  网上备案登记完成后,需在7日内将合同文本原件送至常德市万讯房地产信息中心备案。商品房预销售的购房人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提交已履行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资料。
    第十条  购房人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前,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持已备案登记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常德市万讯房地产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管理科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常德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权负责。如因提交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审核:常德市房地产信息网    浏览数: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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