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于近日下发了国发[2004]8号文件《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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