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优化企业周边环境制度》已经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常德市优化企业周边环境制度
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周边环境,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常德市委、市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公务员辞退的规定和办法(常发[2002]3号、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环境月报制度。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要建立企业经济环境月报台帐。由县级政府及其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每月向企业收集一次经济环境方面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当地优化办。对企业反映的经济环境问题,优化办要及时督办处理。各个企业也要主动、及时、真实反映经济环境问题,配合优化办等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对来常投资开发或有新扩改建项目的企业(单位),在报建手续办完后,应主动与当地优化办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提出环境要求,并向市、县优化办实行环境月报。区、县(市)优化办对新上工业项目,要主动上门服务。
二、属地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度。优化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责。当地党委、政府要把维护企业周边环境列入工作议程,提供优质服务,并明确分管优化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各一名。区、县(市)党委、政府要与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将优化企业周边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一年一次清账。要明确当地公安部门的治安责任,对损害企业周边环境的人,要坚决予以打击。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建立治安值勤室,确定警力,实行治安挂牌保护。
三、物资、附属工程招投标制度。废除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三同一优先”,即在同质、同量、同价的条件下,不再优先当地村(居)民和组织。企业和开发商、建设方通过招标或议标形式,公开选定物质买售方、附属工程承建方和材料供应商,不得直接对当地村民承诺。当地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招标、议标,但不得以本地人为优先条件,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乡村干部不准参与讨价还价,或幕后策划。
四、企业周边环境责任奖惩制度。对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优化效果好的地方,由当地政府通报表彰;对维护重点工程建设环境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对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和强买强卖等阻工挠工闹事者,予以坚决打击。阻工挠工(含阻挠企业生产经营,下同)事发24小时以内,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并立即处理。阻工挠工事发后,对处理不力的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区、县(市)相关领导、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1、乡镇(街道办事处)处理不力,延误工期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超过24小时以上的,由区、县(市)优化办组织当地公安等部门现场处置,对为首者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治安拘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村(居委会)负责人,由区、县(市)优化办依规给予停职、免职、引咎辞职处理和由纪检机关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2、区、县(市)处理不力,延误工期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超过48小时以上的,由市优化办和当地优化办联合办案,公安部门出击,现场处置闹事者。市优化办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规给予停职、免职、引咎辞职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凡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企业形成一天以上周边群众阻工挠工事端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由当地优化办对其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当年优化经济环境年度责任目标全分。属公安部门打击不力的,对有关公安部门每次扣除2分。凡市优化办直接查处阻工挠工事件一次,年终结账时,扣除所在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优化经济环境目标考核基分2分,并由市优化办发出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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