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1. 中央财策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 基金收益;
3. 捐赠;
4. 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1. 创业辅导和服务;
2. 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 支持技术创新;
4. 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5.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6.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8. 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与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六.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七.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八.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九.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一.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十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三.通过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