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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
设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根据《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审查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请表;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开户银行出具的流动资金证明;
5、与申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7、公司章程。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7230552
725868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负责联系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技术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现场勘察的,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窗口安排的时间组织现场勘察,依法履行勘察核对职责。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技术科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理由和意见交于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技术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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