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定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1、实行招投标而投标人数少于3个的;
2、住宅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物业,或规模小于5千平方米的非住宅物业;
3、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或承诺建成后一个月内提交的材料:
1、《业主临时公约》;
2、《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3、服务收费的标准;
4、物业管理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5、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证明;
6、代收代缴物业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7、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
8、按合同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7230552
725868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负责联系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现场勘察的,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窗口安排的时间组织现场勘察,依法履行勘察核对职责。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理由和意见交于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